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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标准_电梯监督定期检验规则第3号修改单

发布时间:2019-08-11  点击:5159

电梯检验标准电梯检验标准_电梯监督定期检验规则第3号修改单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有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起草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俗地说就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出第3号修改单,“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要出第1号修改单。
     那么是否有必要出修改单呢?我个人认为评价的标准应该是根据修改的内容而定:这些内容是否值得必须去修改?如果不修改的话,采用其它方式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征求意见》我粗略看了一下,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增加斜行电梯方面的检验要求或者型式试验要求;二是取消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容。对于只涉及这两方面的内容是否有必要搞个修改单呢?有没有其它方式可以实现同样的目的呢?
     我个人观点是没有必要搞这个修改单!我已经准备好挨领导批评了,但愿批评的轻一点,哈哈!
     那么为什么我认为没有必要搞这个修改单呢?主要原因有几点:

     第一:斜行电梯本身数量非常少,不能说只有九牛一毛也是屈指可数,它们只应用在非常特殊的场合,未来数量也不会太多,大部分城市都没有该类电梯。事实上,特种设备目录中本身并无“斜行电梯”这一品种,根据征求意见,“斜行电梯”应该是划归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这一品种里面了。
第二:出了修改单之后是否需要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包括TSG T7001~T7006这六个规则)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进行重新印制呢?如果重新印制的话,各个检验机构为了保持文件的有效性则必须又的重新购买一批,这无形中又造成很大的浪费。
第三:现在各个检验机构都是按照各自质量体系在运行的,一个文件的变化涉及到许多方面,比如修改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原始记录、检验信息化系统等,成本很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我们的思维还停留在以为“检验人员想怎么检就怎么检”,今天发个文件明天就能立即执行那就错啦!各个检验机构除了修订各类的体系文件外,首先要就“斜行电梯”本身的技术要求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但大部分检验机构估计从来都没见过该类设备,你让它怎么培训?当然,您会说请外边的专家来培训,但培训完又有什么用呢?我这个地区根本都没有“斜行电梯”。目前的绝大部分检验人员估计到退休也不会碰到一台“斜行电梯”。
第四:对于“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也是一样,现在那家型式试验开拓了这项业务就上这家型式试验做得了,没必要要求其它型式试验也开展这样的项目,合理利用资源。
     那么如何解决个别地区“斜行电梯”的检验及监管问题呢?我觉的总局完全可以参考之前“已有建筑加装电梯救援通道”、“北京电梯浅底坑”的做法,单独发个文就可以解决,比如“有关斜行电梯的附加要求”(类似与我们之前对冶金起重机提出附加要求一样)。在这个文件里提出对斜行电梯的特殊检验要求和型式试验要求就可以了。
     这样的话,当地有斜行电梯的检验机构就修订一下自己的体系文件,对斜行电梯的附加要求再做个专门培训(请外边的专家),这样更具针对性。对于全国大部分检验机构和绝大部分检验人员就没必要再来学习和了解斜行电梯了,整个社会成本会低很多。培训也是要成本的。
    对于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条款,完全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解决,因为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规则中都有一条“本规则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因此,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解决,比如根据国家“放管服”的要求,为了减低制度性成本,电梯安装不再要求作业人员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因此本规则中1.2(3)不再要求执行。改
     综上所述,个人建议用单独发文提出“有关斜行电梯的附加要求”来解决个别地区“斜行电梯”的问题,没必要搞第3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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