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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超30分,最高罚100000元,凭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03  点击:4460

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简称潍坊条例)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施行。《潍坊条例》专门对乘客乘用电梯的行为做出了规范,这在立法体例上属国内首创,例如禁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行为。

这些电梯人多年来坚持呼吁的,终于有了法规做依据!在此我们电梯人应该感谢《潍坊条例》!

《潍坊条例》还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两条,大概电梯人没有多少异议的,

最后一项,简直是F*****KKKKK!/

10000做起点,100000封顶,你当电梯人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吗?

小编连夜恶补法律法规,总结如下,不足之处,欢迎补充!

 

1、行政罚款,作为对违法或违章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方法,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电梯人赶到晚了是违法吗?

为了赶到现场,路上可以交通违章吗?

30分钟是怎么计算出来作为衡量尺度的

110出警规定几分钟到?

119救火规定几分钟到?/

120救命规定几分钟到?

122交通事故规定几分钟到?

这四个没有一个不装警报的,谁敢不让路?

谁不让就罚!当然、必须、还是用的最拿手的行政处罚!

好,就算1、2、4是管理机构,那120呢?是不是收钱服务的?

当然,法规已经制定,说你违法,你敢说不?

 

2、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这不是满足其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条!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1.不予处罚中包含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小编想问,如果第31分钟到了,32分钟把人放出来了,符合条件吗?

2.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请注意,起点10000元,这是最!轻!的!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这个比较复杂,要点有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限定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在中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艾玛,这里电梯人可以放松一下,庆幸没有邀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4、最后,告诉大家,为什么封顶是100000元!

难道是**大发慈悲体谅电梯人?

难道是所谓“违法”行为没有那么严重?

/都不是!

不是!

是——因为行政罚款超过100000元是必!须!听!证!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因为100000元封顶,电梯人就无法‘享受’听证了!

tmd突然想去请愿,把金额上限提高到100001!!!

/《行政处罚法》规定,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新闻满篇都是首部、填补空白之类辞藻,

今天只在山东潍坊实行,

但说不准哪天它就会被ctrl+v到其他城市!

/天下电梯人是一家!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大家,踊跃发言,积极呼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