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把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作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进一步改善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
——坚持社区主导。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充分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坚持业主自主。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坚持便民利民。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审批手续“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
——坚持保障安全。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三)总体目标
从2019年起,利用3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力争每年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1000余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
二、组织实施
(一)电梯增设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满足相关条件的,也可合并单体建筑(幢)若干梯号为单位)。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人),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可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电梯增设实施条件
电梯增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同意。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老年人、残疾人作为业主动议电梯增设的,其他业主应当予以支持。
2.具有合法权属。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4.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三)电梯增设协商机制
1.协商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应就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或被委托人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费用筹集方案等内容。
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确认公示期间该梯号业主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2.调解协商。业主认为因电梯增设损害其相邻权或共有权益等民事权益而有异议或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就日照、通风等方面制定相应技术导则,加强技术指导,为调解提供技术支撑。
3.其他途径。业主之间在申请增设电梯前后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1.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或依托建筑结构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持电梯增设设计方案(设计总平图)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规范、标准的,进入施工图设计程序。
2.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等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相关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设有内控质量审核机构专事审核施工图的,可不再提交施工图审查,以甲级工程设计单位加盖工程设计单位印章作为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合格依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取消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除法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电梯增设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施工许可申报,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负责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电梯增设项目信息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有无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进行检查,其他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电梯增设的安装单位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负责校验和调试;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安装施工的安全管理,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安装单位应对电梯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钢结构及电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电梯安装自检合格后依法申请监督检验。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
5.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政府设立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工程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者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五)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督促检查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六)资金筹措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补助。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1.业主自筹为主。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认可比例共同出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支持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
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3.政府财政支持。按照《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财力情况,对地方政府推动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优化服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梯增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并简化许可要件,推行联合告知承诺制。电梯增设涉及到的水、电、气、通信等报装手续,相关单位、企业应简化手续,实施“一站式”服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落实好属地责任,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纠纷调解工作。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三)鼓励创新。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积极探索由企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因地制宜,积极支持和引导城市(县城)老年人住宅进行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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