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 号)要求,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居民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 〕 的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U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实施原则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 二)加装电梯应经过所在小区、楼幢或单元所有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三)原既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经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推选并书面委托 2一3 名业主,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二)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 、属经房改房的,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5 、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6 、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三)补贴标准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2018年12月6日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的,可享受自治区和我市的财政资金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具体如下:自治区财政以七层住宅为基准补贴15万元/台。层数每提高一层补贴增加10% ,层数每降低一层补贴减少10% ,具体为四层补贴10.5万元/台、五层补贴12万元/台、六层补贴 13.5 万元/台、七层补贴15万元/台、八层补贴16.5万元/台、九层补贴18 万元/台。
我市财政补贴具体如下:市中心城区财政补贴0.5万元/台(市本级财政与右江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 ) ,不分楼层.各县(市)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补贴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但对因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而实际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的电梯,补贴仍按相应楼层标准执行。其中住宅层数计算按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如加装电梯项目相对应享受的财政补贴标准总额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50%的,则财政资金按加装电梯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四)加装电梯程序
1 .拟定方案。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需满足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平面布置、高度、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等。
( 2)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包括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方案公示等》、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
(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
( 4)业主对于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额或分配比例。
2、专项设计。实施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完成后出具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加装电梯设计应执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DBJ/ T45一080一2019),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满足日照、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沿街房屋加装电梯还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3、公示方案。实施主体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或楼体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4 .施工委托.实施主体召集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研究确定电梯品牌,签订购销合同。同时通过招标、协议委托等方式确定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并根据规范要求签订协议。
5 、办理手续。
( 1)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持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含各业主电梯安装、使用、维护等费用分摊协议)、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物加装电梯安全的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规划主管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实施主体应依法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3)其它手续。加装电梯施工时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改迁手续,有关管理部门应予支持。
6 、组织施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监督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按相关规范开展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把安全生产关。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7 、竣工验收。电梯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8 、使用登记。电梯加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管理养护合同,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9、补贴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取得电梯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全部财政补贴资金汇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加装电梯权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优惠政策。在原有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二)落实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技术指导和相关技术措施的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电梯加装项目的服务、监督和指导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政策协调工作。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三)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长效管理.加装电梯完成后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规定,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照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县(市)的实施细则可结合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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