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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0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6  点击:5437

新规图标广州市2020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办公室规例〔2020〕7号
各地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
广州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舒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现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多户无电梯住宅。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审批和管理。
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指导和协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已经设立的,应当在协商中发挥主导组织作用;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应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等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5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建筑设计方案,应听取拟加装电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并经本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占总人数2/3以上。对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增加电梯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上款所指面积及业主人数之计算方法,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一个单位增设电梯并不影响其它单位房屋的结构安全,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单位面积和总数应按增设电梯单位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6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等有关法规之规定,并符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范之规定。
城市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规范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7条申请增设电梯之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㈠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㈡增设升降机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措方案。
电梯的维护保养方式及其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并为利益受损业主提供资金筹措方案,以弥补损失。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8条既有住宅增设升降机所需经费,得依下列办法筹集:
根据所处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一定比例分担费用,分担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属于房改房的,可申请使用单位自有住房维修资金。
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的;
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如:
如前款第(一)项规定由业主协商商定分摊比例,同意增加电梯的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商定分摊各自的分摊费用、维护费用和养护费用。业主可参考下列分摊比例,约定分摊出资、维修和养护费用:1.第三层为参数,2.第二层为0.5,3.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起,每增加一层增加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以此类推,每增加一层,每增加一层,每增加一层,每增加一层,每增加一层,每增加一层,每增加一层,增加1个系数。
       第9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应依下列方式提出:
业主或业主代表可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业主人数超过5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的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和安装企业、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单位提出申请。
增加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且其住房维修资金已转入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作为建设单位,增加电梯的业主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10条除在原核准图上已明确标示预留电梯井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向规划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用地情况,用地超过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11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㈡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告。
经批前公示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者应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过程中,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12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检附下列资料:
申请书及立案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是业主,应提供业主身份证明;如果接受委托代为申请,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二份(1/500的现状图中所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竖向平面图、剖面图)。
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及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说明。
专有部分占本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和占本幢(单元)总数2/3以上的业主,应同意增设电梯,并同意所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同时应提供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与有关业主协商的书面材料
前款第(六)项所列资料,应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第三方,包括公证机构,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公证证明。
审批咨询服务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供。
13条规划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本办法之规定,组织批前公告,并应于拟增设电梯之工程现场(包括物业管理区及本幢及本幢主要出入口)及规划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网页上同时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告内容包括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之业主及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之书面声明及同意所申请之建筑设计方案之书面意见等。
在办理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时,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组织开展批前公示或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或提供审批咨询服务的时限。
     14.在批前公示期间,业主对电梯加装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可以向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增设电梯的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申请调解,由第三方组织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调解意见。
15.批前公示期内,业主提出增加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如果违反了通风、采光或通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有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16条规划及自然资源管理机关收到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资料后,应征询有关机关之意见,有关机关应于五个工作天内作出回应,并将有关情况告知规划及自然资源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时限纳入政务监察系统全程监控。
根据申请材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及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意见,经协商或调解后,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7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之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及监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第18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提供有资格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名单,并统一公布,以方便民众自行选择。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19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20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第21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施工手续,相关业主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方便,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阻碍建设或者破坏建设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22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规划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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