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保行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法规规范,结合《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修(含维护保养)的单位(统称电梯维保单位)。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电梯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负责电梯维保单位分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获取与统计,加分、扣分确认,信息发布等)。
电梯生产单位执行委员协助电梯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有关评级情况。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分范围为0-100分,初始分值为70分,累计得分超100分按100分计算,按总得分分级如下:
(一)100≥总得分≥85,且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要求的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率达100%的为优;
(二)85>总得分≥75,以及上述(一)100≥总得分≥85但保险覆盖率未达100%的为良;
(三)75>总得分≥60为中;
(四)总得分<60为差。
以初始分值为基础分、过去12个月为一个评分周期进行统计、评分,每月公布1次评分结果。
具有以下情况可调整初始分值:
(一)保养电梯数量与配备保养作业人员数量之比按以下条件调整初始分值:
1.人机比<22,加10分;
2.22≤人机比<30,加5分;
3.人机比≥30,不加分。
(二)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加5分。
第二章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档案加分细则
第五条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各项目的细则进行加分。
(一)纳入电梯应急救援站的维保单位,全市有1-5个站点加1分,6-10个站点加2分,11个以上站点加3分。
(二)积极在住宅小区、公众场所中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并经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认可的,每次加0.5分,本项最高加2分。
(三)属于本行业协会会员,积极参加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次加0.5分,本项最高加2分。/
(四)参与行业自律活动,签署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加2分。
(五)维保6m/s以上的电梯,每1台加1分,本项最高加3分。
(六)维保公共场所电梯的,并协助使用单位达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基本要求及评价》标准B级以上评级的,每个单位加2分,本项最高加5分。
第六条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各项目的细则进行加分。
(一)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应用远程监测、维保FRID信息管理系统、微信平台等信息技术,并经第三方机构确认可以有效提高日常工作管理水平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二)积极实施保险创新,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加2分,购买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电梯责任险的,加5分。
第三章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档案扣分细则
第七条 鼓励电梯维保企业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电梯保养质量,有下列行为的进行扣分,本项最高扣20分。
(一)过去12个月内,有因复检率较高、保养质量较差被市质监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二)过去12个月内,有因困梯故障率较高被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通报的,每次扣3分。
(三)过去12个月内,在市质监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工作中因维保管理或维保质量较差被通报的,每次扣3分。
(四)过去12个月内,在协会行业自律抽查中因维保管理较差被通报的,每次扣3分。
第八条 鼓励电梯维保企业提高守法意识,确保电梯安全,有以下行为的进行扣分,本项最高扣分为30分。
(一)因为维保质量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宗扣30分。
(二)在电梯监督抽查、定期检验、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有短接行为的,每宗扣20分。
(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宗扣15分。
(四)在广州地区开展电梯维保业务,未依照《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质监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的,每宗扣5分。
(五)协会接到投诉,涉及电梯无法运行,经调查确认属于维保质量问题的,每宗扣3分。
第四章 信用档案应用、管理
第九条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每月将评分结果向市质监部门报告,并建议质监部门根据信用档案的评级结果,依照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抽查比例。
第十条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向会员单位、社会公众发布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分级管理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企业可通过第三方意见(如律师事务所)评估所购买的保险条款是否不低于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要求,并提交评估结论报告至本协会作记分凭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18年9月开始按新规则发布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分级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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